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音乐疗法治耳鸣非但没治好听力还下降了!能否“退一赔三”?开元棋牌 - 开元棋牌APP下载- 官方网站

时间:2025-09-12 17:27:29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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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什么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“欺诈”?欺诈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,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、误导消费者,即“虚假宣传”+“误导消费”。一方面,商家进行了虚假宣传的行为,本案中苏州某技术公司宣传的“FDA认证”实为“注册”,“加拿大技术”“专家合作”无任何依据,“耳鸣治疗效果”也无科学依据,这些经过行政机关核实确认,直接戳破了其“科学治耳鸣”的假象。另一方面,消费者因为相信宣传而进行消费,原告因耳鸣就医后寻求辅助治疗方案,某技术公司精准抓住其渴望康复的心理,用“国际推荐声治疗”等表述,将音乐服务包装成“治疗手段”,使其误以为购买的是具有医疗功效的服务。这种针对性的误导,直接影响了原告的消费决策。因此,本案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“欺诈”的构成要件。

  第二,判决体现了民法中的欺诈与消费欺诈的差别。民法强调平等主体间的意思自治,欺诈规则目的在于修复因欺诈而导致的意思表示瑕疵,维护交易秩序。受欺诈人一般应承担举证责任,且需达到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〉的解释》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的“排除合理怀疑”这一证明标准。而在消费欺诈中,经营者在商品、服务信息的掌握上具有显著优势,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地位实质上并不平等,因此,消费欺诈的认定及证明与民法上的欺诈不尽相同。通常情况下,消费者对经营者虚假宣传、隐瞒重要事实等行为完成初步举证后,涉及经营者存在欺诈故意的主观要件的举证责任将转移至经营者。由此,可采用“高度盖然性”而非“排除合理怀疑”的证明标准,这体现的是在不平等消费关系中对弱势方的程序性救济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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